来源:无涯教育2025-11-27 12:15:540
案件名称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公益诉讼受理条件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多次超标排放污染物 ,且经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构成“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行为”。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责任承担方式 :
被告需承担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等民事责任,赔偿金用于环境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
明确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可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企业概况 :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电力生产、玻璃制造等。
其600T/D优质超厚玻璃项目和高档汽车原片项目均通过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
超标排放事实 :
达标时段 :2012年3月、5月、8月、12月及2013年1月、5月、8月,废气排放达标。
超标时段 :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及2015年2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
行政处罚 :德州市环保局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11月及2015年2月四次处罚,每次10万元;山东省环保厅于2014年12月处罚10万元。
停产整治 :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保局责令振华公司立即停产整治,4月1日前全部停产。
原告起诉与鉴定 :
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3月27日提起诉讼,振华公司当日停产并计划搬迁。
原告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鉴定,结论为:
污染物性质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超标时段 :二氧化硫68天、氮氧化物327天、烟粉尘230天。
排放量 :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粉尘19吨。
虚拟治理成本 :二氧化硫713万元、氮氧化物2002万元、烟粉尘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决:
法律依据 :
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一条和第十八条,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振华公司超标排放行为构成“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污染危害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前导物,超标排放可导致财产及人身损害。
烟粉尘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亦造成损害。
被告适格性 :
振华公司自2013年11月起多次超标排放,经多次行政处罚未改正,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条件。
德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是1994-04-2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湖滨南路55号。
德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140061387136XH,企业法人张玉秀,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德州振华玻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平板玻璃和空心玻璃砖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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