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涯教育2024-12-14 06:40:09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de)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de)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de)基本标准.条件好(de)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de)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de)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de)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de)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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